这是英美法系中一个民商法范畴的法律名词,它的基本涵义是指由第三人保存、待条件成就后交付受让人的契据。其核心内容为:债务人或出让人或承诺人将书面文件、契据、钱款、或其它财产交给独立的第三人(通常也称作Escrow代理人,下文简称第三人)保管,当约定的条件成就时或者法律事件发生时,由该第三人将其保管之书面文件、契据、钱款、或其它财产交给债权人或受让人或受诺人。
据此,只有约定的条件成就时,如文件已签署或钱款已支付或货物已交付等,或者约定的法律事件发生时,如某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等,第三人才能将其保管的书面文件、契据、钱款、证券或其它财产交给指定的债权人或受让人或受诺人,否则应返还给本人。
在美国的房产交易过程中,Escrow公司的角色是保障买卖双方的利益都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值得一提的是,美国并不是所有的州的房产买卖都要经过Escrow公司,但在加州,Escrow公司是被要求必须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