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59年美国首次出现传统的人寿保险Term也就是定期寿险:
只能在受保人离世后为家人留下一笔赔偿,受保人通常无法支配与使用自己的保单,不能与家人共享保单中任何利益,是传统保险的遗憾。
1940年美国人寿保险有了改良性人寿保险Whole Life也就是终身寿险:
有储蓄的人寿保险兼具免税的功能,保证回报率和分红加现金价值,受保人在生前可累积的现金值依家庭不同的需要,借出部份资金可用作紧急救助金、创业等用途。
1978年人寿保险进一步发展UL万能型寿险:
其功能有更加灵活保费管理和现金价值。
1986年美国人寿保险进化到投资功能的VUL也就是投资万能型寿险有部分公司附带末期疾病赔付作为一个市场化的国家:
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以及美国人寿保险行业和资产管理行业之间的竞争,异常激烈。标志性的时间点是上个世纪的80年代。
据华尔街日报的报导,个人人寿保险产品的销量,自1980s以来,下滑了45%。对于美国人寿保险行业来说,传统终身保险(Whole Life ) 只有死亡理赔,通常是在被保险人过世之后,家属得到赔偿,受保人没有任何利益,用责任和爱心也许能打动一些人,但很多人还是一开始不怎么感兴趣,也可以说传统的保险通常是为别人买的,已经无法吸引到更多消费者。
到了1997年为了提高市场竞争力,美国人寿保险行业,出现了附带Living Benefits 生前福利的理念的IUL产品也就是指数型万能寿险。
什么是生前福利万全保呢?
1.慢性疾病(Chronic Illness)
受保人符合无法自理洗浴、穿衣、如厕、移动、进食或失禁的其中任何两项,这样情况持续超过90天,即可申请理赔。
2.重大疾病(Critical Illness)
受保人患有重大疾病其中一项 (12种重大疾病包括中风、心脏病、癌症、肾衰竭、器官移植、肌肉萎缩、主动脉移植手术、 再生障碍性贫血、 囊性纤维化病、 心脏瓣膜置换、运动神经元病、 突发心脏骤停),即可申请理陪。
3.重大伤残(Critical Injury)
受保人患有重大伤残其中一项 (4种重大伤残包括昏迷 / Coma - 格拉斯哥昏迷指数4分或4分以下、 瘫痪、 严重烧伤、 创伤性脑损伤),即可申请理陪。
4.末期疾病(Terminal Illness)
经医生诊断,该疾病将造成受保人于诊断后只有24个月的生命期,即可申请理赔。
国家人寿的理赔直接支付给「受保人」,让受保人同样持有选择的主动权,生前还是死后使用该理赔金。受保人可以使用理赔金来支付医疗费用,也可拿来作为看护费、生活费、治疗重大疾病后几年的康复费用,甚至偿还债务或是用来补贴治疗期间没有工作的薪资损失,使用上较可随个人需要自由运用。充分显示了受保人对其保单的使用主动权,做到 “您的保险,您的选择” 即受保人可以主动、合理掌控其拥有的保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