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税法为美国(国内)人寿保险公司及其人寿保险单的所有者提供了绝佳的税收优惠。但是,对于美国公民和美国居民而言,要获得与外国人寿保险单有关的税收优惠,根据美国《国内税收法(U.S. Internal Revenue Code)》第7702条,该外国保单必须是符合美国所得税目的的“人寿保险单”。如果该外国保单不符合第7702条的规定,则该保单的美国所有人每年会因该保单内的收入积累而欠税。
规定哪些人寿保险单符合美国税收目的的美国法规非常严格,因此通常需要进行精算和法律分析才能做出决定。许多外国人寿保险单可能不是出于美国所得税目的的人寿保险单。评估特定保险单是否符合美国税法的成本可能会很高,这导致某些人简单地认为自己的外国保险单不符合美国税法要求的条件。
关于外国人寿保险单的一些注意事项
外国保险单必须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分析:
根据“适用法律”,保单是否被视为人寿保险合同;(通常,“适用法律”是指监管合同签发的外国法律。)
它是否符合第7702条的规定,即是否是符合美国所得税目的的人寿保险合同;
不符合政策带来的美国所得税和遗产税后续效应;
出于美国所得税目的,合同的美国所有者是否被视为拥有一家“被动外国投资公司(Passive Foreign Investment Company,PFIC)”;
是否有应缴纳美国消费税的保险费。
不合规的外国保险单的美国所得税
如果外国保险单在适用法律看来不合规,或者是保险单但根据《国内税收法》第7702条的规定不符合保险单的资格,则其美国所有人通常必须在他/她的美国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上将每年保险合同里的收入视作普通收入。合同的年收入等于年内退保净值增加额加上年内提供的“人寿保险保护费用”之和减去年内所支付的保费 。
其中,“人寿保险保护费用”等于以下两者中的较小者:1. 根据美国国税局(IRS)规定的统一保险费(根据5年时间段计算)而确定的被保险人生命保险费用;2. 合同中规定的死亡费用(如有)。如果是不合规的保单,则所有之前纳税年度(至少在成为美国人之后的那些年度)的合同上的应计收入将被视为在该纳税年度内收到或应计的收入。
不合规保险单对死亡程序的处理
如果任一保险合同在适用法律看来合规,但不符合《国内税收法》第7702条所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的定义,则由于被保险人死亡而支付的金额超出该合同的退保净值的部分就《国内税收法》第101条而言,将被视为已经支付(根据人寿保险合同)。(换句话说,适用人寿保险收益的正常规则)。
另一方面,如果该保单在适用法律看来不合规,或者如果签发该保单的公司在美国税法下被视为“被动外国投资公司”(PFIC),则死亡收益会像是PFIC一样被征税。
您的外国人寿保险单是否为PFIC?
对于拥有外国人寿保险单的美国公民或美国居民,关键在于搞清楚他/她在该保单中的所有权根据美国税法是否被视为在保险公司本身的所有权。如果是的话,保险单所有者会被视为拥有PFIC。美国个人拥有PFIC的所有权的话可能会对其当前年度的美国所得税产生不利后果,以及保险单所有者死亡时对美国所得税产生不利后果。例如,生前对PFIC进行的任何实际或假定的处置,包括放弃美国公民身份或美国居留权、赠予该保险单甚至为贷款而抵押该保险单,都可能在超额分配制度下导致不利的美国所得税后果。此外,在超额分配制度下,保单持有人的去世也可能引发认定的处置,并导致美国所得税有不利后果。如果公司是“合格保险公司”,而且通过积极开展保险业务获得收入,则其所有者在外国保险公司中的权益将不被视为PFIC。
其中,“合格保险公司”(Qualifying Insurance Corporation,QIC)在任何纳税年度中指的是按照保险公司的税收规则中L子章节纳税,并且其适用的保险负债占其总资产的25%以上,或满足其他事实和情况检验的外国公司。而积极开展保险业务是指根据所有事实和情况确定QIC是否从事保险业务的积极开展。通常,只有当QIC的高级职员和员工进行大量的管理和运营活动时,QIC才会积极开展保险业务。
保险包装
一些外国保险公司会发行定制的合同,甚至是“现成的”合同,这些合同可能被称为财富保险合同,资本保险合同甚至人寿保险合同,个人会利用这些合同来进行自己的投资活动。当这些合同不符合第7702条的规定时,它们通常被称为“保险包装(Insurance Wrappers)”。在某些(也许是大多数)情况下,很明显该保单主要用于投资(可能是税收)目的,而不主要用于人寿保险目的。因此,拥有此类保单的任何美国公民或美国居民都可能因上述“合同收入”而需缴纳美国年度所得税。此外,如果认为美国公民或美国居民在发布保单的公司中拥有所有权权益,所有权权益可能会构成PFIC。上面提到了拥有PFIC可能对纳税造成的不利影响。
外国人寿保险费的美国消费税
当所有者是美国公民或居民时,外国人寿保险单或年金合同所支付的保费应征收1%的美国联邦消费税。
消费税通常适用于由“外国保险人”签发的保单,外国保险人的定义是“非居民外国个人,外国合伙企业或外国公司的保险人或再保险人”。不包括行使征税权的外国政府,市政当局或其他公司。
外国意外伤害保险费另计消费税
美国居民需就外国意外伤害保险缴纳4%的美国消费税。(不适用于不在美国居住的美国公民)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任何保单(人寿保险除外)或其他工具,无论其名称如何,均可以据此订立,续签或更新保险合同。因此,它可以适用于由美国居民拥有的外国住所,车辆,船只等的保险。它也可能适用于根据“适用法律”不符合人寿保险资格的“保险包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