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美国国会设立了职业移民第五个签证类别(即EB-5投资移民类别),旨在通过外国移民申请人,将指定数目的投资款投资到一个商业企业,并至少创造10个全职工作,来促进美国经济。指定数目的投资金额是100万美元,但是若投资的项目是在Target Employment Area — TEA(目标就业区)的话,则可以投资50万美金。通常我们将投资100万美金的EB-5项目称为EB-5直接投资。
根据,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 (INA - 移民和国籍法案)第203(b)(5)条的规定,每年提供大约10,000张签证,给到投资了新商业企业(要求该新商业企业至少雇用了10个美国全职职员)的EB-5申请人及其家属。
为了满足EB-5签证的要求,该新的商业企业必须:
在1990年11月29日之后,一个申请人已经投资(或者正在投资)至少100万美元(或者至少50万美元在目标就业区)的企业;
2. 有利于美国经济;
3. 至少为美国创造10个就业;
4. 投资者必须至少在企业中扮演决策角色。
这就是EB-5直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