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5直投和区域中心对区别
★法案时间
区域中心:1992年开始的试行法律,每三年讨论延期
直投:1990年起的永久项目
★运营机构资质
区域中心:需要USCIS批准
直投:无需USCIS批准就可开展业务
★投资形式
区域中心:需要USCIS批准
直投:多为股权投资
★EB-5投资者的参与
区域中心:通过区域中心的投资或借贷而参与到项目中
直投:通常直接参与实体经营
★EB-5投资者同美国实体和项目的关系
区域中心:间接
直投:直接
★经济分析报告
区域中心:必须有
直投:不一定需要,可以无
★I-526审理周期
区域中心:慢 - 最近为12-18个月
直投:快 - 最近为6个月左右
★就业类型
区域中心:直接/间接/延伸就业
直投:直接就业
★I-829审批 - 就业证明文件
区域中心:通常是经济分析报告及花费收入等财务报表,以证明间接就业
直投:工资单/税单/员工表I-9
★项目投资文件
区域中心:复杂
直投:简单,通常只需商业计划书
如果雇主是大型的、成名的公司,需提供:
由公司总裁、公司律师、公司秘书或其他负责人员签字的所有权和控制权的书面说明;
以上说明书必须附上其他证明文件,例如:公司最近的年度财务报告,证券委员会财务申报,或者母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财务文件。
如果雇主是小型企业,需提供:
由公司负责人签字的所有权和控制权的书面说明;
附上其他所有权和控制权的证明材料,例如:股权记录、损益表、会计报告、报税表、公司注册文件、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记录。
如果雇主是在美国新设立的公司,需提供:
所有权和控制权的书面证明,以及公司财政能力
以上证明需要附上相应的公司资金证明、境外公司提供的财务资金证明、公司注册文件、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记录、公司的银行对账单、损益表或其他会计报表、报税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