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从CRS对于保险行业的合规要求讲清楚,总的来说,受到CRS影响的主要是一种业务,即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或者年金合同。
CRS规定以下类型的资产是需要申报的:
01、存款账户
02、托管账户
03、现金值保险合约
04、年金合约
05、持有金融机构的股权/债权权益
所谓“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其实很简单,就是说你买的这个保险除了提供保障外,还具有分红储蓄的投资功能。
如果你买的保险纯粹就是一个“保险”,比如,车险、房险、健康保险,那和CRS是没有任何关系的。但如果你购买的保险符合以下情况,那么通常都逃不过CRS的管辖范围。
举例1:
如果你直接购买这些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那么你作为owner(也可以是insured),通常你的个人身份信息以及账户信息会被保险公司报送给其所在国或地区政府,然后传递给中国政府。
举例2:
如果你通过信托来持有境外(如香港)保险计划,也就是说insured可能还是你,但是整个保险的owner是你在离岸地(如开曼)设立的一个由当地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此时报送信息的方式会有所不同。
因为在CRS下这类信托也可能会被分类成“投资机构”(金融机构的一种),当保险公司发现保险的拥有者是一个信托,而且该信托也属于金融机构的话,保险公司是不需要对这个账户做任何报送工作的,因为在CRS下金融机构持有的账户是不属于“需要申报账户”的。
但此时申报的工作就落在的信托身上,信托作为离岸地开曼的金融机构,会把信托的委托人和受益人信息以及信托下资产(即保险计划)信息一同报送给中国政府。
由此可见,不论是直接持有境外保险还是通过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持有保险,只要信托或者保险公司都位于CRS参与国,那么都属于CRS管辖范围内。
为什么美国保险能规避CRS
理由很简单,美国并未加入CRS。
美国并不属于OECD发布的已经签署或者承诺签署CRS的国家或地区之一。
在美国所开的银行账户,用其开设投资账户,缴纳保险费用,都不需向任何国家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