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人寿保险业已经发展了200多年,可谓历史悠久,市场成熟而发达。以下是美国人寿保险不可不知的相关法案。
1.TEFRA法案的问世
20世纪80年代初期,万能险产品UL横空出世,凭借“灵活性”支付保费这一巨大进步,革了终身寿险(Whole Life)的命,使后者不再是“铁板一块”。
随后,不少投保人发现,由于相关的法律和税务条例还没有跟上,他们可以在只买极小的身故赔偿面额的同时,往保单里面放大量的钱,然后收益完全免税。
很快,这个好消息就一传十、十传百的传播开来,使得这类本来是用于身故赔偿的人寿保险产品,彻彻底底变成了一个“免税”的投资品。
1982年,这个问题被国会关注,由此通过了TEFRA(Tax Equity and Fiscal Responsibility Acts of 1982)法案,又叫税收公平和财政责任法案。该法案规定,所有可以灵活支付保费的保单,必须是合格的人寿保险,才能享受现金值积累和延税。而验证保单是否合格的标准有两条:
退保价值不能超过净单比保费金额。
身故赔偿金必须体现出和现金值有一定比例关系。
2.1984年的GPT和CVAT
两年后(即1984年)发布的赤字削减法案(Deficit Reduction Act,简称DEFRA)更是明确规定了人寿保险的法定定义。并且DEFRA的适用范围不再局限于具备“灵活性保费“的保单产品,而是扩展到了所有具有现金价值的人寿保险保单。
受该法案的影响,1984年以后在美国签发的人寿保险合同,只有满足以下两项中的一项(或两项),才有被当作人寿保险合同对待的资格:
Guideline Premium Test,简称GPT,包含了Guideline Single Premium(GSP) 和 Guideline Annual Premium(GAP)两项测试 。测试规定,投保人存入的总金额不能超过GSP,或者逐年累计的GAP。换句话说,该测试规定了一张保单里的终身存钱上限。
Cash Value Accumulation Test,简称CVAT。该测试规定,当一份保单累计的现金值太多、保险公司的风险随之增大时,身故赔偿金需要对应上调。
如果一份保单不能满足TEFRA 或 DEFRA 的测试标准,那么这份合约就不被认为是人寿保险保单合约,合同里面的现金值利滚利的收益将会被当作每年的收入,需要纳税。
3.引入7-Pay测试
当时从人寿保险保单中取钱是基于“先进先出”的原则,即支付的保费先被支取出来,因为这部分保费是用税后的钱交付的,所以取出时是免税的。同理,向保单借贷也是免税的(投保人放弃保单的情况另算)。于是一些人寿保险公司就开始非常激进地推广能够存入大笔现金的保单,其中最著名的就是Single-Premium Whole Life这一类储蓄分红型终身寿险产品。
这类产品虽然属于合规的人寿保险产品,但却更像是一个低风险的投资品,不可避免的开始了热卖。
随后政府很快修订推出了US Code 7702 条款,对人寿保险的定义做了更加严格的规定,并引入7-Pay 测试,划分出了一条能放入多少钱的清晰界限。
7-Pay测试用来确认一份合同是不是属于合格的人寿保险保单。
7-Pay 规定了每年能放入的保费的最大金额。
如果存入保单的钱没有通过7-pay测试,则不再认定是人寿保单,无法享受税收优惠,一律算作投资品交税。
政府为了防止人们通过人寿保险账户进行避税侵害,为了维护自身利益,特别是针对早期一次付清的人寿保险产品下了大力气。但是作为社会或商业机构的人寿金融类保险公司也为政府分担了一部分社会责任,因此政府也让渡一定的利益给人寿金融类保险公司。而金融保险公司又在市场竞争的压力下不断的推陈出新,走在现有政策和制度前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