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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美国移民法看美国杰出人才移民审理标准?2021年美国移民政策

一直有人问,现在办理美国EB-1A杰出人才移民,几年后这个项目还存在吗?移民官的审理要求改变了怎么办?这个问题的深层次意义在于,美国杰出人才移民这个项目是不是稳定,会不会类似一些小国护照项目动辄关停?美国移民官审理案件时是否受到移民政策的影响?接下来我就从美国法律的角度来解答这个问题。

美国杰出人才移民项目从1952年出现这个概念,到1990年正式确立,历时40年美国移民法未经历任何修改,虽然历任美国总统上任之后会对移民政策进行改革,不过均是通过行政令等方式短期改变移民政策,国会两院并未共同通过任何移民议题。即便拜登上任之后提出了《2021美国公民法案》,该法案中提出了通过取消国别配额、增加签证配额等方式取消美国移民案件积压,增加在美国读博士生自动获得绿卡途径,但是未对美国杰出人才移民这种成熟法案做出更改,足见EB-1A杰出人才移民项目的稳定性。不是加拿大一些省提名项目根据各省的劳动力或者经济需求制定的计划那样随时可以变更的。

美国杰出人才移民项目,不仅项目本身稳定,移民官的审理标准也有迹可循,有法可依。众所周知,中国属于大陆法法系,而美国属于英美法系。而这两者最大的不同是,大陆法系注重成文法典,以法条为判断依据。

在论证方式上,英美法采用“归纳法”,讲究判例,大陆法系讲究成文法。英美法系通过大量列举事实和法律依据相类似的判例,得出其中的共同点,总结出一般的法律规则作为裁判依据。在美国EB-1A杰出人才移民的审理标准中,移民官需要看到申请人在本领域取得了杰出贡献,并且该贡献更给美国带来经济、文化等方面价值的证据。延伸到美国移民文案的作案过程中,就是通过一系列的证书、奖杯等直接证据以及证明信、推荐信等间接证据证明申请人的杰出价值,并且通过合同、合作意向书、赴美计划等证明申请人对美国的贡献,通过大量的事实证明申请人符合美国杰出人才移民的申请标准。

在证据来源上上,美国法庭对于人证有一种执着的偏爱,这在英美法系国家中也称得上独树一帜。美国法庭对于人证的认可决定了美国杰出人才移民案件中,律师会选择性地添加一些推荐信、证明信等人证,表明申请人参与了哪些工作,取得了什么成果,对行业产生了怎样的影响等等。

在审判模式上,英美法系是律师主导,英美法系的律师更加能够主导调查取证的过程。这也是美国杰出人才移民文案和律师至关重要的原因。律师和文案给出思路论证,搜集整理并进行整理资料撰写,通过大量证据证明申请人符合美国EB-1A杰出人才移民申请要求。

综上所述,美国EB-1A杰出人才移民从1952年诞生至今到1990年正式确立,法案一直非常稳定,不会受限制于政策而关停,只要美国移民法中关于美国杰出人才移民的法案不更改,该项目会一直稳定存在。而该项目的审理要求也是有法可依,只要找到专业的律师和移民文案,该项目的获批率是非常有保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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